原标题:天晟新材: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
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
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》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等相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的规定,我们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现对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专项意见如下:公司编制的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》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阶段、战略目标、发展需求等情况,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,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、数量和标准适当,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、依据、方法和程序合理,本次发行方式可行,本次发行方案公平、合理,本次发行关于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,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,符合中国证监会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。
综上,我们同意编制的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》。
独立董事:俞建春、刘映、林小钰
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
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
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》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等相关法律法规、规章制度的规定,我们作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现对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专项意见如下:公司编制的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》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阶段、战略目标、发展需求等情况,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,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、数量和标准适当,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、依据、方法和程序合理,本次发行方式可行,本次发行方案公平、合理,本次发行关于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,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,符合中国证监会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。
综上,我们同意编制的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》。
独立董事:俞建春、刘映、林小钰
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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